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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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2020年10月9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院与委托单位开展的培训项目,单独制定格式培训合同。

第三条 学院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确认书。不得以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学院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合同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关系学院或学院教职工重大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

(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合同;

(二)涉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项目合同;

(三)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

(四)学院党委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

第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各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为学院合同的主管部门,办公室下设法律顾问办公室为合同的法律审查部门;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处级机构为合同的执行部门;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工会为学院合同监督部门。党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学院合同工作报告,合同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分别就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向党委会做专题汇报。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牵头制定学院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二)统筹协调学院合同管理工作;

(三)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四)负责学院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

(五)负责合同订立、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

(六)汇总统计学院合同年度数据;

(七)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法律审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为学院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院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负责对未采用示范文本拟定的重要合同、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起草;

(五)对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七)代理学院参加合同相关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合同谈判,开展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

(三)代表学院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

(四)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

(五)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学院合同审查相关工作;

(二)监督执行部门履行合同情况;

(三)监督学院合同归档管理情况。

第三章 合同谈判与起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谈判,是指对于重大合同,通过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方式,选择确定合同相对人并协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采购类合同的谈判与起草按照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由执行部门负责人提出意向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成立由执行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5人组成,执行部门负责人为合同谈判小组召集人。谈判小组应当对谈判过程与结果作书面记录,由谈判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当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参加谈判。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对谈判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经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后,执行部门应当根据谈判结果与合同相对人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起草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学院审定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拟定合同。 合同语言应当准确严谨,合同条款应当完整严密。

第四章 合同审批与签署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合同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大合同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合同审查委员会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合同的可行性、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的合理性、公平性进行审查。合同审查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开展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与会成员签字确认。

合同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财务部、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及学院法律顾问成员组成。合同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合同审查和管理的日常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合同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办公室,提请合同审查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一般性合同的审查由学院法律审查部门负责。学院法律审查部门应当在执行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法律审查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者整改要求,执行部门应当采纳,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重新提交审核审查。因特殊原因未予采纳的,执行部门应当做出书面说明。如法律审查部门和执行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合同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送交审核时,执行部门应当提供与合同订立相关的审核材料。

重要、重大采购类合同送交审核时,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二)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批示等;

(三)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等;

(四)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订立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政策、职能或者项目依据,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对签订的合同予以登记,分类别编制连续合同编号,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签订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执行部门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等编制合同履行跟踪记录,督促合同相对人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拟定补充、变更、解除协议,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审查签订。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重新报上级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原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重新办理公证。

第三十一条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确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执行部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合同相对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执行部门应当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一)发现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可能严重影响学院利益的;

(二)合同相对人有欺诈行为,损害学院利益的;

(三)合同相对人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相对人可能出现被撤销、吊销等导致其主体资格灭失或者重大变化的;

(五)合同相对人延迟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六)发生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可能损害学院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并保存好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材料。

能够协商一致的,应当将解决方案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中,重要、重大合同的纠纷解决方案应当经合同是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纠纷发生以后,执行部门应当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通报并申请暂停、暂缓支付。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同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学院内部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办公室留存1份合同原件,定期汇总备案并建立合同管理基本台账。执行部门应当做好合同执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与合同立项、谈判、招投标、审批以及合同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涉及的协商记录、解决方案或者仲裁、诉讼等材料,由执行部门整理归档。

第八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行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导致学院利益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者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学院财经制度订立合同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查、报批、备案,擅自对外订立合同给学院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在谈判、签订、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

(八)遗失、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导致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的;

(十)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聘用聘任、劳动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由学工部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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